来源: 时间:2023-03-05 16: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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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网
华夏时报记者吴敏冯樱子金微北京报道
近日,一份中信信托临时披露的报告令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黄金”)5亿信托贷款违约事件迅速发酵。
报告显示,借款人北京黄金2018年5月4日未能按信托贷款相关交易文件约定偿还相应到期本金5亿元,到期应付利息1050.94万元。据交易文件的相关约定,借款人已构成实质违约。
5亿信托贷款违约
具体来看,文件中所提到的信托产品为,中信信托于2017年5月4日设立的“中信·长天2号北京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长天2号”)。
相关公告中表述,长天2号总规模10亿元,首次募集的A类信托本金为5亿元,以现金形式认购。2017年6月27日募集的B类信托本金为0.45亿元,同样以现金形式认购。各类信托受益权的预计存续期为12个月。其中,平安信托担任此信托计划的投资咨询顾问。
该信托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向北京黄金发放信托贷款,中信信托已依约向北京黄金实际发放总额为5.45亿元的贷款款项。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黄金的主要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交易服务、贵金属实物产品的销售等。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持股比例66.88%。为担保信托贷款偿还义务,中青旅实业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但根据中信信托临时披露的报告显示,鉴于借款人违约,中信信托发出通知函宣布,信托贷款剩余未发放部分不再发放。北京黄金尚未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5.45亿元)于2018年5月4日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北京黄金立即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5.45亿元,截至2018年5月4日的利息1050.94万元,以及复利罚息(如有)、违约金(52.65万元)等。
此外,中信信托要求保证人中青旅实业立即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中信信托表示,其与平安信托于2018年4月中旬起就密切关注北京黄金、中青旅实业的相关履约能力和债务偿还请款,并多次现场或致函督促北京黄金、中青旅实业落实还款来源、及时足额还款。
但2018年5月3日,中青旅实业向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发送《延期兑付申请函》,称因其“资金链紧张、原计划的资金筹措方案目前尚未落实”导致无法按期筹措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提出延期兑付申请,并承诺于2018年7月4日前偿付其下属子公司北京黄金对该信托的欠款债务。
中信信托平安信托扮演何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长天2号信托贷款事件中,涉及到了两家信托公司,即,项目是由中信信托发起成立,而平安信托担任投资咨询顾问。
一位资深信托经理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整个事件的法律关系明确在三方:委托人、中信信托、北京黄金。目前,北京黄金应承担偿付责任,如其无法偿付,相应债务应由担保公司中青旅实业偿付。”
但对于上述两家公司最终能否完成兑付,上述信托经理则表示,没做过尽调,无法知晓其背后的债务和偿债能力。
至于中信信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此前,有接近中信信托的知情人士表示,“该产品系金融机构定制类型,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受益人大会决策执行,目前相关方正在协调妥善处理。”
由此来看,中信信托在该项目中作为通道的可能性较大。上述信托经理表示,如果中信信托只是通道,则委托人需要承担北京黄金违约给信托计划带来的市场风险,而中信信托不用承担风险。但如果中信信托是主动管理,其责任将会比较大。
而对于平安信托承担的投资顾问角色,上述信托经理认为,在这起违约事件中,受托人中信信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平安信托做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中起到参谋的作用,但意见是否被采纳,由中信信托所决定。所以正常情况下,平安信托应该不负任何责任。
5月23日,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也曾向媒体记者表示,公司在长天2号中担任投资顾问。针对借款方出现的逾期情况,公司将全力协助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大会的决策,维护受益人权益。
不过,上述信托经理也表示,投资顾问一般在业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提供真实的投资决策,然后受托人根据这个投资决策来做投资决定;另一种是因为自己无法操作该业务,但又想从中获得举荐费,所以承担投资顾问角色。
违约事件集体爆发
“其实最近违约的项目太多了,债市太惨烈。”上述信托经理如此感叹。此言不虚。“长天2号”已经是中信信托近期的第二次“踩雷”。
5月10日晚,中信信托发布公告称,天房集团应于5月18日偿还的2亿元本金及利息可能发生违约风险。受此消息影响,天房集团上演了“股债双杀”,第二天天房集团所发行的“15天房债”下跌6.25%,而其旗下上市公司天房发展5月14日开盘便跳空低开,最终收盘跌7.08%。
很快此笔债务危机就得到天房集团的回应。5月15日,天房集团公告称已与中信信托确认,将依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随后,5月18日,中信信托发布公告称已足额收到天房集团的应偿到期贷款本息。对于中信信托来说,可谓有惊无险。
事实上,年初以来,信托兑付风险频繁出现,虽然大部分事件最后都得以妥善解决,但也暴露出信托业的风险管理问题。上述事件中涉及到的信托机构均“家大业大”,自身实力雄厚,刚性兑付或许不成问题,但资管新规绝对禁止这种不同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也就是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行为。“所以我觉得能力是一方面,能不能才是关键。不得不说,若信托公司建立新的风险缓冲机制,打破刚兑也意味着今后信托公司的声誉风险会增大。”上述信托经理如此说道。
责任编辑:孟俊莲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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