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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票案(黄金票案下游企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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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票案(黄金票案下游企业处置)

编者按:我国黄金虽有部分应用于生产领域,但流入民间收藏则更多,而由于个人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小,导致销售方不开票的情形较为普遍,由此带来了“黄金票”虚开问题。这一问题在2014、15年较为高发,对此2015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嫌疑企业名单,打击了一批黄金票虚开骗税案件,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时至今日,黄金票虚开骗税仍时有出现、屡禁不止。日前,央广网、新华网等媒体发布新闻报道一起典型黄金票虚开骗税案件,值得广大企业引以为戒。

一、“黄金票”大案发布:虚开、骗税全链条落网

2022年5月,四川绵阳警方披露了四川国金宝实业有限公司、周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2019年6月周某某与同乡蒋某某合谋,以朋友焦某为法人代表在四川绵阳新成立了国金宝公司,专门生产训练仪、变流器等产品,用于出口香港某华公司。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国金宝公司以生产需要为由,先后三次从深圳购买了共计41公斤的黄金,取得1000多万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绵阳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以黄金为原材料生产“视觉训练仪、变流器”引起税务机关怀疑,研判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不正常,很可能在骗取出口退税风险。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案件移送后开展侦查,发现国金宝公司生产线简陋,质量把关不严,不具备批量生产合格视觉训练仪、变流器的条件,而41公斤的黄金未将黄金运到绵阳用于生产,而是以每克低于买进价的价格全部出售给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黄金饰品厂商或个人。同时香港某华公司亦是由周某某成立,国金宝公司出口到港某华公司的“视觉训练仪”均作为废品处理。国金宝公司就用购买黄金获得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到绵阳税务部门采取“低值高报、虚构谎报”方式申报出口退税高达100多万元。

随着进一步调查,经侦支队还发现周某某还曾向深圳另一家公司以购买“金膏”为幌子,向对方支付“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万元,该批“金膏、金水颜料”同样子虚乌有。经侦支队顺藤摸瓜,发现2018年至2020年间,该公司实控人詹某某以公司生产“金膏、金水颜料”需要为由,多次购买共计约1000公斤黄金,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同样以低于市场价将实物黄金卖出,同时累计为国内10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份,涉案金额4.7亿元。

2021年年底,周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业已作出有罪宣判。2022年4月底,詹某某等人被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詹某某下游受票企业被追补增值税税款3000余万元。

二、多地曝数起亿元虚开大案,“黄金票”为主要源头之一

2018年8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税务与公安经侦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尤其是税务机关大数据治税能力的显著提升,金三系统对发票犯罪的精准打击,使得虚开案件查处力度空前。2019年以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多地警方相继曝光一批虚开发票案,其中不少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个别案件甚至上千亿元,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损失。总结案件,虚开发票的源头大致分为三类:

——“空壳票”。通过冒用公民身份证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不编造任何“经营行为”。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期间领票、顶格开票,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即走逃失联。

——“农副产品票”。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初级农产品,农户免增值税,但企业没有进项发票怎么办?税务部门允许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同时留存农户身份信息、付款信息等证明收购真实。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虚构农户身份大肆虚开。

——“黄金票”。这类发票主要来自黄金交易企业。黄金交易金额大,且购买方个人不需要发票,由此一些黄金交易企业便将多余发票出售牟利。一些不法分子大肆收购“黄金票”作为进项发票,经“洗票”或者“变票”后对外虚开或骗取出口退税。

在华税近期代理的几起废旧物资虚开案件中,发票源头同样追溯到“黄金票”,且由于取得“黄金票”并“洗票”、“变票”的企业、个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导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合法挂靠代开发票受到牵连而涉案!大量线索表明,“黄金票”重现江湖,涉及变票虚开、洗票过票、配货配票、票货分离等多个环节、多个主体,产业链条长、业务环节多、行为方式多样,且行政、刑事责任较重!

三、“黄金票”受票方若存在以下情形,不应放弃无罪辩护

前已述及,一些不法分子大肆收购“黄金票”作为进项发票,经“洗票”或者“变票”后向下游出售,下游企业用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一旦“黄金票”案发,终端的用票企业往往也受到牵连,加之其上游已受有罪判决,其脱罪难度极大。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与特殊情形下,笔者建议不应放弃无罪辩护。

犯罪份子不会将“犯罪”写在脸上。随着金税工程推进,税务监管更加周密,成立空壳公司暴力虚开的方式愈来愈少,一些犯罪份子更倾向于包装公司,营造实体企业假象,对“虚开”讳莫如深,而用新型商业模式为自己“改头换面”,使其犯罪辨识难度加大。此时,一些有正规经营业务的企业为了合规取得发票而受到蒙蔽与其合作,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典型之一就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过程中的虚开行为。散户不能代开专票也不愿意代开普票是回收行业的现状,即便一个回收经营企业掌握巨大散户资源,若不能解决发票问题同样无法生存。因此,行业内普遍存在资源嫁接的做法,具体而言就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将散户介绍到第三方公司合作并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供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再向利废企业供货、开票。此过程中货物直接由散户送往利废企业、回收经营企业监督过磅质检。通常而言,这类第三方公司享有地方财政扶持政策可以有效降低其税负,且为了达成扶持政策条件而愿意扩大合作、增加纳税额,但一些犯罪分子却以低价购买“黄金票”的手段降低税负,并非正规的地方财政扶持企业,以欺骗、隐瞒的方式与回收经营企业实现合作、牟取非法利益。

尽管回收经营企业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故意,客观上所接受发票的数量、金额与散户供货实际情况一致,但一旦第三方公司“黄金票”案发,则必然牵连回收经营企业。在此情形下,笔者建议回收经营企业不应放弃无罪辩护,而应牢牢抓住其抵扣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有税款损失系上游抵扣“黄金票”造成、与回收经营企业无关等要点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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