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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甲药一瓶10粒(黄金甲药一瓶10粒装多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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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甲药一瓶10粒(黄金甲药一瓶10粒装多少克)

市食药监局今天发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将向文波、张俊奎、李世梅等9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相关当事人涉销售假药,已被依法查处。详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

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9人)

(点击可查看大图)

案情简介

1、向文波、张俊奎、李世梅销售假药案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法定代表人向文波为牟利、以不正规渠道购进“黄金甲”,并安排下属各家药店店长张俊奎、李世梅等人在店内销售,向文波共计向各家门店分发“黄金甲”150瓶左右(每瓶10粒)。张俊奎、李世梅在向文波安排下,在各自管理的药店内安排店员销售“黄金甲”。其中,张俊奎在金山区卫清西路1245号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内共计销售“黄金甲”约23瓶,李世梅在金山区老卫清路352号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一分店内共计销售“黄金甲”约20瓶。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金甲”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金甲”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6刑初1242号]:向文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张俊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李世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向文波、张俊奎、李世梅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2、黄仙华销售假药案

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黄仙华在无药品经营资质且明知所售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牡丹路266号为侬保健食品店,销售名为“虫草王”等药品(现场扣押药品114粒,经研判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2016年11月25日,黄仙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6刑初270号]:黄仙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黄仙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3、蒋金英销售假药案

2017年2月期间,蒋金英为非法牟利,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购入“蚁力神”等药品,并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松卫街61弄1号的成人保健品商店内销售。2017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蚁力神”等药品共计54粒。经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研判,上述药品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6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6刑初577号]:蒋金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蒋金英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4、李德巧销售假药案

2015年年底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李德巧为牟利,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药品后,在其开设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华阳街58弄20号的无名性保健品店内向他人贩卖性药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数百元。2017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各类性药共计1194粒。经研判,该批药品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共计825粒。2017年12月1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6刑初1210号]:李德巧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李德巧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5、任丽萍销售假药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任丽萍在无药品经营资质且明知所售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城河路128号开设的上海市金山区任丽萍食品商店,销售“蚁力神”等药品(现场扣押药品230粒,经研判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余元。2016年1月22日,任丽萍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16刑初379号]:任丽萍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任丽萍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6、沈仁根销售假药案

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沈仁根为牟利,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新西街25号的五金店内对外销售性药。2016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性药40粒;后公安机关根据沈仁根的主动交代,于同月13日在其暂住地址查获性药100粒。经研判,上述性药均系假药。2017年1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6刑初86号]:沈仁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案退缴及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沈仁根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7、张晓菁销售假药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张晓菁在无药品经营资质且明知所售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新华东路64号参茸平价店,销售部分药品(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药品154粒,经研判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销售额共计人民币600余元。2017年8月22日,张晓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1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6刑初1169号]:张晓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案的赃款及赃物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晓菁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资料:市食药监局

编辑:吴泽斌、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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